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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358号 (2)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吴1、金某某经预谋,至上址以相同的手法,共窃得豆鼓粉丝扇贝2包、原汁夏夷贝柱2包、可米小子小胡桃仁1罐、美国新奇士脐橙(大果)1盒、猎人传说澳式肉粒香辣味1盒等物。经估价,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87.4元。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再次相约至上址盗窃,吴1、金某某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555.6元的科尔沁皇族霸气超干牛肉干3袋、书生蜜汁猪肉脯3袋、生冻带尾凡纳大虾仁3盒、KONO熟冻半壳青口贝3盒、冷冻烟熏三文鱼切片3盒,二人在离开该店时被保安扭获。吴某2见状将其所拿物品结账后逃离现场。现场被截获的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2018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2在其住处本市普陀区靖边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被窃财物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盒马被盗商品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本院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1、金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2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1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吴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1、金某某、吴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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