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6刑初573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5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浦某某,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
辩护人虞思明、李俊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陈晓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未检未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某某、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某某、刘某及辩护人虞思明、李俊杰、陈晓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9日15时许,王某某(另行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提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5克大麻,刘随即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另案处理),提出以900元的价格购买5克大麻,吴即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浦某某,约定以340元的价格(含快递运费)向浦购买2小包大麻。当晚22时许,王某某在本市富民路XXX号Diva酒吧内,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1000元,刘随即将其中的900元用微信转账给吴某某,吴又将其中的400元微信转账给浦某某,讲明340元用于支付购买2小包大麻和快递运费,指定了送货地址,并提供刘某的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大麻快递的收货人联系方式。当浦某某通知“闪送”快递将2小包共重1.5克的大麻交给等候在本市富民路、长乐路口附近的刘某、王某某时,被民警人赃俱获。当日民警将浦某某抓获,次日在其住所查获了大麻22.06克。
到案后,被告人浦某某、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刘某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徐某1、徐某2、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查获毒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经被告人浦某某签名确认查获的快递包裹、订单详情及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大麻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浦某某出入境记录查询及详细信息,被告人浦某某、刘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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