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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51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5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3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
  被告人夏某,男,1970年4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丁忠等人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等人在本市松江区叶榭镇八字桥村XXX号、叶榭镇井凌桥村塘坊桥543号、张泽镇华梅鱼塘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做“触角”(即收配庄家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洗牌,被告人夏某将承租的华梅鱼塘有偿提供给丁忠等人用于开设赌场。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10,000余元、10,000余元。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人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陆某、许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陈某某、顾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租赁合同,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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