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511号 (2)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夏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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