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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49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4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3年8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群成员沈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哈灵麻将”APP软件上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方式结算赌资,群内参赌人员在初期约20-30人,后达到50-60人。被告人顾某以从每局大赢家处收取微信红包的方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顾某接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照片,证人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经其确认的微信信息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数据清点记录、工作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顾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被告人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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