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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025号 (2)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由交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被交警移送至派出所。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危险驾驶的事实,对妨害公务的事实供述不诚。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9日晚,我与马某到一个朋友公司里吃饭,马某约喝了三两白酒。后来马某开车送其回家,开到一个路口右转时看到有交警设卡检查。马某属于酒驾,就开车跑了。后来看到有警车在后面追,并鸣笛示意停车。马某驾车开进了江山路的一个小区,我对马某说:你不要逃了,便下车想去跟警车求情。在我下车后,马某就一脚油门开车继续逃了,警车见状立马继续追上去了。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9日晚,我在老芦公路江山路口设卡检查,同事叶某某通过电台呼叫有人冲卡闯关。我就驾驶警车跟在该车后面,该车逃窜时车速很快,我一直用警车的电喇叭喊对方停车。后在潮乐路芦云路口北的新芦苑A区大门口时,该车想转进小区,我担心该车驶入小区后会造成不安全,就驾车挡在该车右侧,该车直接右转撞在警车的车身左侧。后该车继续逃窜,行驶至港辉路后我驾警车在该车左侧让其停车,但该车加速变道想超到我前面,在超车过程中,该车左侧剐蹭在警车的右前角,车辆失控撞在路边停车位一辆白色厢式货车上,这才停下来。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9日晚,我在南芦公路芦五公路口设卡检查,从东面开来一辆黑色的大众帕萨特轿车,我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驾驶员看见交警后就一脚油门加速逃跑。我就开车跟在这辆车后面,同时呼叫同事增援。我一直用警车的电喇叭喊其停车。后来我的同事唐某驾驶的警车被对方车辆撞击了一下,最后在撞击的地方将这辆车拦了下来。
  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停靠路边的车辆被撞击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案发时民警唐某、叶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芦五公路路口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警车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马某在驾驶车辆逃避检查过程中,先于潮乐路新芦苑小区门口驾车撞击警车右前部,又逃至港辉路后加速超车并撞击警车左前部,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并撞击停靠路边的车辆后熄火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ml。
  8、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的物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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