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1025号 (3)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马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扣留驾驶证。
  10、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所持驾驶证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马某的到案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13、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证人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礼道歉并取得证人谅解的情况。
  1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马某应予两罪并罚。
  对于被告人所提其并未主动撞击警车,车辆碰撞的发生均系民警对其拦截所致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检查,在明知警车在其后追赶的情况下,仍驾车加速逃逸,其间伴有多次逆行、闯红灯等违规行为。在其逃逸过程中,其驾驶车辆与警车两次碰撞,并因第二次撞击后车速过快而导致车辆失控。以上事实,有证人唐某的证言与公安机关调取的警车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作为有着长期驾驶经验的驾驶员,被告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违规驾驶行为会对交警依法执行职务产生一定的危险,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的主观构成属于故意。且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显示,第一次碰撞系被告人在警车于小区门口减速靠边的情况下撞击警车左前部;第二次撞击时,被告人猛踩油门加速逃逸,并导致车辆彻底失控撞上路边货车而熄火。因此,被告人关于其并未主动撞击警车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由交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被交警移送至派出所。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危险驾驶的事实,就该罪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并未如实交代其妨害公务的事实,故对妨害公务罪不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联系民警唐某赔礼道歉,并已取得该民警的谅解,减轻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