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1025号 (4)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于 淼
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
书 记 员 沈 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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