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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87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8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田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应剑琪、周伟(均已判决)在本区沪太支路XXX号门面房内设置多台赌博机聚众赌博。由被告人李某某和应剑琪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另雇佣杨俊、卢卫兵、应波、应武剑、张卜文、郭夫棒(均已行政处罚)进行上分及望风等。次日14时3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决战明牌”八联机一组、“明牌大师”八联机一组、“无名捕鱼机”八联机一组、“黄金万两”机二台、“垂直打击”机一台、“大白鲨”机一台、“千娇百媚”机一台,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在江苏省海安县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 楠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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