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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81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8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女,194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底起,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富路XXX号无证开设棋牌室,设置麻将桌招揽赌客以“敲麻”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收取台费的形式抽头渔利。2017年11月28日14时许,楼小伟、李秀珍、徐国梅、何玉凤等人在上址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韩某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等依法没收。
  韩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毅炯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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