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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77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7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辩护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辩护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夫妇为非法牟利,于2017年6月起,在本市宝山区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无名棋牌室,其内设置2张自动麻将桌,为赌客以“安徽麻将”的方式赌博提供场所,每局抽头渔利1元或2元。2017年11月28日下午,民警在上址查获以“安徽麻将”的方式参赌人员须某某、黄某、朱军梅、顾某及棋牌室经营者高某某,缴获赌资人民币40元、麻将牌1副。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黄某、顾某、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结婚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办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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