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779号 (2)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依法没收。
高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人民陪审员 季永花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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