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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87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起,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长春村孙家宅XXX号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并每局从中抽头人民币2元。同年11月13日,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被告人章某某及三名赌客,并缴获麻将牌2副、赌资人民币110元、充值卡4张等物。同月15日被告人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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