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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84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8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山东),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起,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宝山区海滨新村XXX号开设无证棋牌室,并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2017年11月21日14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及参赌人员李秀珍等4人,缴获赌博工具。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
  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斌
书 记 员 张朱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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