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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94号 (3)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琳
审 判 员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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