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刑初142号 (2)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江 涛
书 记 员 冷思伦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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