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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60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6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为非法牟利,租赁上海市青浦区某某3次开设“二八杠”、“牛牛”赌场。2018年1月9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及参赌人员共1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4,150元、赌具麻将牌1副。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刘某某、洪某某、冷某某、顾某某、范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俞某某、梅某某、荣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宗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赌资及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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