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59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5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部分
1、2014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及朱某、黄某、张某、陈某、袁某(均已判刑)等人与林某、邱某、邱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515号二楼“缇摩酒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持酒瓶、木棍等互殴。经鉴定,邱某左颌面部皮肤裂创,构成轻伤;黄某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右前额部发际内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林某左颧面部皮肤裂创、鼻出血和血尿,构成轻微伤;邱某枕顶部头皮裂创和左腕骨背侧小片状撕脱性骨折,构成轻微伤。
2、2016年9月6日凌晨2时许,罗军(另案处理)酒后在上海市青浦区庙前街39号“21号音乐公园贩式KTV”厕所内与被害人海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伙同被告人曾某某及黄某、周某、杨某、吴某(均已判刑)等人持花盆、凳椅、话筒等对被害人海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刘某、牛某、刘某等人欲上前劝架、阻止行凶者逃逸时,也先后遭到罗某等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海某遭外力作用,致头部、肩部外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开设赌场部分
自2017年12月起,傅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鲁星路285号上海恒际石材有限公司西侧闲置厂房内多次开设“百家乐”赌场,雇佣袁某、黄某显波(均另案处理)为赌场经理,雇佣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巡场。2018年1月12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海某、刘某、刘某、牛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黄某、张某、陈某、袁某、林某、邱某、邱某、付某、罗某、周某、杨某、吴某、陈某、吴某、李某、沈某、陈某、游某、邓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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