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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75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7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某,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武冈市。
  辩护人金亚东,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艳岚),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钟隽,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明君),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汕尾市。
  辩护人孙学龙,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及上述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北京优才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优才上海分公司”)系由陆荣荣于2017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XXX弄XXX号楼11楼,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优才上海分公司成立后采用“招转培”模式开展经营,即由公司社招部员工在各大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吸引应聘者投递简历,并将应聘者的信息转至公司TMK话务组,TMK话务组对应聘者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筛选,并按“话术”单打电话通知应聘者至公司进行应聘面试,再由咨询师对应聘者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咨询师以无其应聘的岗位或能力达不到该岗位标准为由,诱使应聘者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接受公司提供的4个月有偿培训,同时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向应聘者许诺在完成培训后会安排高薪就业岗位,以骗取应聘者以现金方式或通过相关贷款APP贷款支付的培训费用。
  被告人鲍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均系优才上海分公司咨询师。其中,鲍某某于2017年2月起入职,其涉案金额为11万余元;金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均于2017年3月起入职,其涉案金额均为13万余元;周某某于2017年4月起入职,其涉案金额为19万余元。五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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