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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75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7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北京优才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优才上海分公司”)系由陆荣荣于2017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XXX弄XXX号楼11楼,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优才上海分公司成立后采用“招转培”模式开展经营,即由公司社招部员工在各大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吸引应聘者投递简历,并将应聘者的信息转至公司TMK话务组,TMK话务组对应聘者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筛选,并按“话术”单打电话通知应聘者至公司进行应聘面试,再由咨询师对应聘者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咨询师以无其应聘的岗位或能力达不到该岗位标准为由,诱使应聘者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接受公司提供的4个月有偿培训,同时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向应聘者许诺在完成培训后会安排高薪就业岗位,以骗取应聘者以现金方式或通过相关贷款APP贷款支付的培训费用。
  被告人宁某于2017年3月起入职优才上海分公司担任咨询师,2017年10月初离职,其涉案金额为27万余元。被告人宁某于2017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宁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报到通知书复印件、企业准员工培训服务协议复印件、付费凭证等、证人魏国彬、谢滨、赵亚辉、胡振兴、尹婉珍、梁圆圆韩秋阳、伍星、陆荣荣、陈旭、刘娜婷、唐洲、张丽丽、陈春生、盛山蓉、葛兴珊、孙鹏、蒋雯、翁元钧、陈静颖、陈丽华、林志栋、刘未昕、黄亮、胡幸、崔越、张中燕、张君琦、李雅莉、祝孝榕、李树雪、周静静、朱晔岚、金慧敏、鲍婷婷、李原原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优才上海分公司、北京优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优才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公司员工信息表、话术单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网络招聘页面截图、《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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