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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64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6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牟某至本区高跃路133弄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毅伟停放于上述地址的型号为TDR322-2派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牟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牟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凯
书 记 员 张 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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