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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刑终16号 (2)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某1,原审被告人戴某、易某某、李某、朱某2、武某某、张某某、王某1、耿某某、钟某某、王某2、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1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1撤回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芬芳
代理审判员 夏晓虹
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
书 记 员 蓝 天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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