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60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6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
辩护人张思洁,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
被告人石某某,
辩护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石某某及辩护人张思洁、居娴、杨雪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石某某为非法牟利,事先约定分成比例后,在本区金山卫镇建圩路103、105号永晶超市内(距离本区钱圩小学不足100米)先后放置赌博机香烟机1台、“疯狂赛车”2台、“枫叶”1台、“大白鲨”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截至案发,四人共计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9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各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四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营业执照、出具的扣押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网络地图截图、赌博机认定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获利数额较少,所起作用较小,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没有购买赌博机,实际获利较少,有认罪、悔罪、退赃表现,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石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也没有发现未成年人参赌情况,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需要照顾家人,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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