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6刑初557号 (2)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芮志平
书 记 员 祁婷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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