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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1492号 (3)
  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魏2、曹某某等人分别接受施某某、郑1、李1、丁某某、陈某2、马天东、马某某等人指使,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大肆招徕有藏品出售意向的被害人,且无论藏品真假,均以高价预估客户藏品,并承诺有收购可能性,将袁长斌、朱天增、倪美凤等多名被害人骗至泓昶公司洽谈收购业务。当被害人携带藏品至公司后,先经公司鉴定专家惠某某(已判刑)初检且认定藏品为“真品”,总监、业务员则对藏品予以吹捧以提高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再由施某某等人确定藏品价值,诱骗被害人签订艺术品收购协议,设定收购价格和藏品年代;随后,要求被害人将藏品送至事先与泓昶公司勾结的中华台北文物研究院、中华文物检测鉴定研究院、中科研究院等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许诺如鉴定为真品且达到藏品年代,泓昶公司将以约定的收购价格收购。签约后,泓昶公司向被害人收取高额检测费、目测费。后中华台北研究院、中科研究院等检测机构对送检藏品均得出赝品、不到代等结论,泓昶公司即以检测结论与之前签订的收购协议设定的收购条件不符为由,拒绝收购被害人藏品,骗取已收取的检测费、目测费。后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按招徕被害人支付的检测费、目测费金额的10%至22%提成取酬。
  经鉴定,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施某某等人以检测费、目测费名义骗取2,000余名被害人共计1,32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参与诈骗29万余元,魏2参与诈骗26万余元,曹某某参与诈骗3.5万余元。
  2016年3月17日,公安人员将施某某等人抓获,并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号国立大厦7楼泓昶公司办公场所查获电子U盘、电子账册、提成情况表、收购协议登记情况、中科研究院账目、收购话术单、培训文件等物品。同年5月19日,被告人魏2、曹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同年5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魏2系怀孕的妇女;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退赔14.5万元,魏2退赔3万元,曹某某退赔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1、张某1、韩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从被害人处调取的报案材料、个人陈述、收据、艺术品收购合同及附件申报单、检测监督问卷调查、收藏品自行保管说明、中科文物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等书证证实,被害人被骗经过、金额以及各名涉案人员在诈骗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从泓昶公司、陈1等处调取的电子U盘、POS机交易明细、提成情况表、电子账册、部分艺术品收购协议登记情况、中科研究院账目、施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泓昶公司、中科研究院2015年、2016年业绩、开支、工资账册、公司提成情况以及收取检测费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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