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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1492号 (5)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魏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缴获、退赔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谢某某、魏2、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坤
审 判 员 公绪龙
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
书 记 员 陈 茜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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