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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79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7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闵塔路XXX弄XXX号车库开设一家棋牌室,多次聚集众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通过向庄家“抽成”的方式从中牟利,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000余元。
  2018年2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查获赌资人民币6,000余元及参赌人员7人。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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