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719号 (2)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176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人朱某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中的缓刑部分。
三、被告人朱某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笑笑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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