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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58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5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闫某虚构自己名叫“杨建军”系转业军人、现在青浦交警实习的身份,博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女婿找工作为由,多次骗取高某某好处费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及硬壳中华牌香烟三条。
  二、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闫某虚构自己名叫“杨建军”系转业军人、现在青浦交警实习的身份,博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以帮助刘某某处理交通违章为由,骗取其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17年2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3月2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交易明细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被告人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闫某应退赔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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