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58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5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6组206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销售淫秽视频的广告,并以每部2.22元或3.33元的价格通过昵称为“烂wen”的微信(微信号:sXXXXXXXXXX)出售淫秽视频。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发送链接的方式贩卖给证人黄某某99段淫秽视频(经去重后共计48段淫秽视频),经鉴定,上述48个视频文件中的45个均系淫秽视频文件。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淫秽文件目录,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文件45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