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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57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5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暂住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
  辩护人徐某1、徐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徐某1、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使用昵称为“无语”的微信号(账号为weiXXXXXXXXXXX),创建名为“狐狸群”的微信群,主要用于发布其从其他微信群内下载及转发的淫秽视频和大量淫秽视频链接,供群内91名成员观看。经对被告人谢某在群内发送的视频进行提取和鉴定,其中30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文件。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其辨认的微信照片,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的微信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及证据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淫秽文件目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相关刑事判决书、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深刻,虽有前科,但时间间隔较长,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本次犯罪没有获利,传播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亦较小,被告人谢某长期患有XXX疾病,目前急需治疗,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利用微信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群组,且成员达到3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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