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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6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
  辩护人王2、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等处,开设网络百家乐现场版赌盘供赌客进行赌博,并以赌博账号码量返水的方式获利。上述三处赌场涉及赌资人民币500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抽头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王某1、何某某、奚某某、黄某某、方某某、赵某某、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异议,但辩称因为有部分参赌人员没有付钱,是其垫资的,违法所得并没有实际拿到,500万元是赌博的码量,还辩称其不是赌博网站代理,所持有的赌博网站账号没有下级账号。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高某某既没有为赌博网站发展下家,其所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号也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其行为只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组织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不属于赌博网站的代理,其行为不是开设赌场而是聚众赌博。同时还提出被告人高某某在组织他人赌博的过程中应当获利,但因赌客拖欠赌资而实际未获利,且关于获利情况仅有被告人供述,系孤证,码量亦不同于赌资,故非法获利与码量均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结合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的情节及身体状况,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以赌博罪定罪,同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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