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69号 (3)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
书 记 员 李 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