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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69号 (3)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
书 记 员 李 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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