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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48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4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雷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
  辩护人张剑,上海警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请示指定管辖。2018年4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8年4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张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在本市宝山区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9万余条,并雇佣高某、石某某、苗某某等人利用购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经营贷款中介业务,累计获利达人民币22万余元。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石某某、苗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涉案手机、电脑、书面文件,照片,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雷某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雷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雷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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