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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6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张杰,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阿飞),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本市。
  辩护人邢晓晴,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旭,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汝某某(曾用名汝小冬),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辩护人杨宗宝,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袁某2,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芮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暂住本市奉贤区。
  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陆某某、汝某某、袁某2、芮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1日立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杰、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邢晓晴、被告人汝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宗宝、被告人袁某2及其辩护人康慧、被告人芮某及其辩护人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陆某某,商议由曾某某、陆某某招募办卡人员,使用胡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前往银行网点申办银行卡,并给付曾某某、陆某某介绍费每张卡人民币50元,支付办卡人员好处费每张卡人民币150-200元不等。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1日,曾某某、陆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发布招募办卡人员信息,招募被告人袁某2、芮某等人使用他人身份证至本市浦东新区、松江区等地多家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经查,陆某某持陈某某、钱某某的身份证骗领2张银行卡,招募孙某某冒用柳某某的身份证骗领1张银行卡,招募袁某2冒用冯某某的身份证骗领1张银行卡,招募芮某冒用郝某某的身份证骗领1张银行卡。曾某某招募熊某某(已判决)冒用邹某某、王某2、张某2的身份证骗领3张银行卡,招募宋某某(已判决)冒用周某的身份证骗领1张银行卡,招募花某某(已判决)冒用谢某某、薛某某、的身份证骗领2张银行卡,招募王1(已判决)冒用张某3、崔某的身份证骗领2张银行卡,招募於某某(已判决)冒用毛某某的身份证骗领1张银行卡,招募黄某某(已判决)冒用徐某某的身份证骗领1张银行卡,招募雷某(已判决)冒用马某某的身份证骗领1张银行卡,招募张某1冒用顾某某的身份证骗领1张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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