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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61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各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欣元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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