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234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3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4日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樊某妻子将强制戒毒变更社区戒毒需疏通关系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共计人民币13,500元。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樊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收据,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前科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