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215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1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某,女,1994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瞿某某驾驶牌号沪C2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祝桥镇祝安苑小区南门口处转弯出小区时,因疏忽大意撞倒路过的行人杨秀英,致杨秀英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秀英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当日,被告人瞿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先行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验伤通知书、死亡小结、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及驾驶员登记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及报警记录,相关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瞿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能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瞿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瞿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