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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8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
  辩护人许谦,北京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许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新场镇众安村XXX号被害人田某某住处,踹门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48元的vivo充电宝1个、价值人民币58元的飞科牌FS373型号剃须刀1把、现金人民币7元及仿苹果6plus手机1部、白色oppo手机1部等物。
  2018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新场镇众安村XXX号被害人余某住处,踹门入室,窃得余某身份证1张、价值人民币13元的指甲刀套装1盒。
  2018年1月底某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新场镇众安村XXX号被害人冯某某住处,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冯某某交通卡1张(内有人民币2元)等物。
  2018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又至本区新场镇众安村XXX号被害人冯某某住处,撬门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65元的飞科牌FS361型号剃须刀1把、牙刷、梳子等物、撬门过程中,他人发现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地点附近被查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某、余某、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vivo充电宝、剃须刀、仿苹果6plus手机、白色oppo手机已发还田某某;指甲刀套装已发还余某;交通卡、剃须刀、牙刷、梳子已发还冯某某)、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张某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本院在审查本案时,发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建议予以调整,公诉机关经调整后,建议判处张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意见提出异议无法达成新的量刑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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