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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60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6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新尧,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朱新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初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包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得“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的网络赌博账号后,多次聚集他人在本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以“网络百家乐”的方式赌博。2018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包某某聚集邱某某、曹某某、张某1三人至上址赌博,至次日1时许被民警查获。经查涉案赌博账号自2018年1月19日至案发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95万余元,查获当日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5万余元。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包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邱某某、曹某某、张某1的证言,证人薛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相关电脑投注记录截屏照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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