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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26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在驾驶证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期间,仍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沪C7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大公路北约50米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在被送往医院抽血待查途中,陈某采用挣扎、反抗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致使民警沈某右无名指皮肤擦伤、右手背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沈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另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ml。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沈某、潘某、郑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相关照片、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简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强制措施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证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期间,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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