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535号 (3)
四、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五、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六、被告人杨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七、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八、赌博用具、赌资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书 记 员 何国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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