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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4487号 (3)
  4、东莞市汇某服饰有限公司、刘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东莞市汇某服饰有限公司转至上海盈某纺织有限公司购货款250万余元,其中有104万余元转回了汇某公司,45万余元转入李准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且整个资金划转过程均在当天完成。根据回流的货款1,499,485.30元计算相关的增值税税额为217,873.93元。
  5、上海盈某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海盈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向安乡县银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扶沟县中润棉业有限公司、乌苏市鸿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的货款,在向安乡县银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扶沟县中润棉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购货款中有3,922,785元实际来源于李准和任高楼(任峰)。
  6、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税务登记信息表,证实上海盈某纺织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1)2016年12月22日,刘某供述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2017年1月5日、9日、23日,刘某供述2015年初通过互联网认识李准,李准让我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了上海盈某纺织有限公司,盈某公司自2015年4月成立至今没有发生真实的纺织品业务,只是按照李准的指令向广东东莞、江苏等地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配票资金的走账。每次都是李准通过短信告诉我受票单位的名称、开票金额,然后我去税控机管理处开具发票,将发票快递给李准,李准安排对方将发票金额打入盈某公司,我再将钱款转入我个人账户,然后根据李准的指令转还给对方,有时是个人账户,有时是公司账户。通过税务机关底账信息确认,一共涉及东莞市虎门华某纺织厂等23家公司,这些公司都是李准联系的,开出去的发票没有对应的货物。
  我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有的是我通过互联网搜索信息后联系的,有的是李准介绍的,开票金额是我告诉对方,李准介绍的他会直接帮我配票,配票资金部分我垫付的,其余都是由李准提供的,资金完成周转后再打还给李准,我让别人虚开的进项发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张都在99,800元以上,支付每张200元的开票费。通过税务机关底账信息确认,一共涉及安乡县银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
  我虚开发票,李准按照1%的开票费支付给了4万元的好处费,应该还有10多万元没有付给我。
  (3)2017年4月14日,刘某供述仅向东莞市虎门华某纺织厂一家公司虚开了发票,其余都是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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