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刑初150号 (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崔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战资
审 判 员 龚 静
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
书 记 员 冷思伦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