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52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吴忠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位于本区环城西路XXX弄XXX号的上海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专员期间,利用其向供应商采购材料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钱款,为供应商谋取提供合作机会、提高业务量等利益,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223836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收受邵章华36036元、何国彬40000元、胡俊10000元、秦正龙126800元、王成富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邵章华、何国彬、胡俊、秦正龙、王成富、黄红及郝夏等人的证言,上海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档案机读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职位申请表、员工离职交接表及员工离职审批表,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及借条,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担任上海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专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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