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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2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2,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0日至5月8日,被告人周某2伙同同案犯黄少军、杜莎莎、高嶂泽、杨秀磊(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区头桥社区新奉公路XXX号“一品湘”饭店内,以送福利为名义,声称会以付定金、第二天退还的方式赠送福利产品,分别骗取被害人盛某某、杨某某等8人“天宫卫士”保健品的定金共计人民币2394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2在黄少军安排下以“周部长”名义录制产品宣传视频用于现场播放,并至现场帮助推销产品。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盛某某、杨某某、王某1、王某2、方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黄少军、杜莎莎、高嶂泽、杨秀磊的供述,同案关系人高明敏、吕少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老年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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