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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0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宋某2,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包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宋某2、包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宋某2、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季某某、宋某2、包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等人租借的本区南桥镇解放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多次组织他人通过网络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宋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宋某2、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褚某某、董某、刘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宋某2、包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季某某、包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宋某2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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