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505号 (2)
三、被告人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