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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45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4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2,女,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辩护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王2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王2及辩护人马政鹏、成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王2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林某某注册QQ群(群号:XXXXXXXXX)并作为群主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被告人王2则在名为“6播”的网络平台上做主播,通过收取虚拟礼物后将观看视频人员拉入该QQ群观看淫秽视频,传播淫秽视频。被告人林某某、王2通过上述方式分别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及3000余元。经鉴定,上述QQ群内共有淫秽视频150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王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1的证言,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手机截屏图,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林某某、王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分别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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