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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85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8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系上海圣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3月8日8时许,被告人项某某指使员工胡孝平(已判刑)驾驶牌号为沪C3XXXX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运载多名乘客从本区佘山镇天马公交站送至本区双金公路XXX号,胡孝平驾驶车辆行驶至本区昆港公路、浦港路北约5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查,该车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客24人,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项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孝平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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